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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范围之叙述方式,于施行细则定之。 第23条 申请发明专利以规费缴纳及前条第一项所规定申请书、说明书及必要图式齐备之日为申请日。其说明书、图式 领域内,设有住所或营业所者,亦得依第一项规定主张优先权。 主张优先权者,其专利要件之审查,以优先权日为准。 依本条主张之优先权日,不得早于中华民国八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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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说明书载明原专利权号数。 依本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二项申请联合新式样专利者,应于申请书及说明书载明原申请案号数。但专利局应俟原申请案取得专利权后 事项: 一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 二 发明人或创作人姓名。 三 专利权号数。 四 发明或创作之名称(新式样之物品及类别)。 五 专利权范围。 六 专利权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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