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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其职务之范围内,均视为电业之负责人。 第十六条 (电业负责人之连带赔偿责任) 电业负责人对于电业事务之处理,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 夜。 第七十一条 (停电之事前报核及例外) 电业因不得已事故须全部或一部停电时,除临时发生障碍,得事后补行报告外,应报请地方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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