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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债款或须得债权人满意之其他情事,得委托及明定代理人以代表债权人。 (乙)通知书所列债款超过实欠数额时,仍不得仅以此故而视该通知为无效,惟债务人在指定 延展期限内,以书面亲笔签字,对该项财产不予承认之。 (二)前项不承认,对于破产人于此项财产原有利益责任,应自不承认之日起实行终止之,至受托人对于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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