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请求理由明显与案情无关或案情已明确无进行听证之必要时,应于商标评定书、商标异议审定书或商标废止处分书中,叙明不举行听证之理由。 8.主持人应本公正之 ,由申请人或异议人就事证、争点和适用的法令陈述意见,再由商标权人进行答辩。双方之交叉询答得反复进行,并就疑义事项进行询问。 9.9当事人可就案由说明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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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之。 商标主管机关为第一项之撤销处分前,应通知商标专用权人或其商标代理人,于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答辩。但申请人之申请无具体事证或其主张显无理由者,得不 条 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之规定,于异议程序准用之。 审查员对于曾参与审查案件之异议,应行回避。 第49条 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异议案件,应作成异议审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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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弱、商标之近似程度及商品/服务之类似程度等因素为斟酌即可。商标异议或评定案件,亦得依其个案案情暨当事人是否主张为斟酌。惟若相关因素已然呈现于审查 事实应由先权利人提出相关事证证明之。又当事人有提出市场调查报告,经依法践行答辩攻防程序,可认定具公信力者,该调查结果报告应可认为具有等同实际混淆误认情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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