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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明显与案情无关或案情已明确无进行听证之必要时,应于商标评定商标异议审定商标废止处分中,叙明不举行听证之理由。 8.主持人应本公正之立场, ,由申请人或异议人就事证、争点和适用的法令陈述意见,再由商标权人进行答辩。双方之交叉询答得反复进行,并就疑义事项进行询问。 9.9当事人可就案由说明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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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之。 商标主管机关为第一项之撤销处分前,应通知商标专用权人或其商标代理人,于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答辩。但申请人之申请无具体事证或其主张显无理由者,得 程序准用之。 审查员对于曾参与审查案件之异议,应行回避。 第49条 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异议案件,应作成异议审定,记载理由,送达商标注册之申请人、异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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