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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保证后,得延缓该禀一切程序至若干期间,而不予撤销,以便先行审理该项债务争议问题。 (六)前项程序如已饬令延缓在案,但法庭认为延滞不当或以其他理由 接管命令,该庭除遵照本例规定办理外,须指定日期,开庭公开审查债务人之行为,交易与财产事项,该债务人应到庭受审。 (二)举行审查应在债务人递呈说明书期限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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