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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之保证后,得延缓该禀一切程序至若干期间,而不予撤销,以便先行审理该项债务争议问题。 (六)前项程序如已饬令延缓在案,但法庭认为延滞不当或以其他理由, 行为而视为无效,无论何人于执达员变卖物品时以正当手续购来者,即享受此项物品所有权,以对抗破产受托人。 第四十六条 (一)债务人动产,通用票据,或现金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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