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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得审认实际使用时间者,免予检附: 一、租用建筑基地:户籍证明、房屋税缴纳证明、水电费收据或其它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 二、租用建筑 所订事项,负连带责任。 第34条 承租人应依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且不得转租他人使用。 第35条 出租机关得依承租人之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同意书。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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