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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契约利益或负担契约义务之人之申请,对于因不履行契约须赔偿或不必赔偿损失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如认为在公理上所需要,得下令将该契约撤销之,依照命令赔偿任何人之损失费,得由原人申请为破产债权之证明。 (六)法庭按据自承对于不承认财产沾有利益,或依本例规定未解除责任之人之申请加以研讯后,如视为适宜,得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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