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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之债款或须得债权人满意之其他情事,得委托及明定代理人以代表债权人。 (乙)通知书所列债款超过实欠数额时,仍不得仅以此故而视该通知为无效,惟债务人在指定付款 之银行,受权人,书记,工役,经理人,雇员或代理人等,须将所有代管现金及保证金而非其人在法律上所应保留者,交付受托人,其人如不遵照办理,以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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