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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支该款。 (三)凡有违反第(二)项之规定者,其人或公司董事与执事人员或店号合伙股东与司理人等,应受简易程序审判,科一千元以下罚金及六个 第一一一条 凡依公司条例或该例宣告废止法例登记之法团,社团或公司,或依合伙营业有限责任条例登记之合伙营业,均不得对之颁发接管命令。 第一一二条 (一)亡故债务人负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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