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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之实施者,专利专责机关得依申请优先审查之。 为前项申请者,应检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36-5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于申请案公开后,曾经以书面通知发明专利 条 专利审查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回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为该专利案申请人、代理人、代理人之合伙人或与代理人有雇佣关系者。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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