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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条 本法所称专利分为下列三种: 一、发明专利。 二、新型专利。 三、式样专利。 第3条 本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前项业务由经济部设专责机关办理。 第4条 者,不在此限。 第21条 下列各款不予发明专利: 一、动、植物品种。但植物品种育成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疗或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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