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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2)根据第(1)款评定的任何费用,须由商标拥有人向政府缴付,并可作为民事债项追讨。 (由2000年第35号第98条修订) 第30I条 对关长及获授权人员 证明,则该等货品的进口人、收货人或拥有人可在该宗诉讼中止、该项申索被撤回或原讼法庭作出裁定日期后6个月内(视属何情况而定),向原讼法庭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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