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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破产财团受清偿。 对于已知之债权人、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仍应将前项所列各事项以通知书送达之。 第一项公告,准用第十三条之规定。 *⑴(破产宣告)破产六三;( 、六八九、七O二。 第九十四条 (债权表之编造) 破产管理人于申报债权期限届满后,应即编造债权表,并将已收集及可收集之破产人资产,编造资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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