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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发明主要构成部分者。 二、发明为物之发明时,他发明为生产该物之方法,使用该物之方法,生产该物之机械、器具、装置或专为利用该物特性之物。 三、 专利审查确定,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51条 医药品、农药品或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之实施,依其它法律规定,应取得许可证,而于专利案审定公告后需时二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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