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商标应用于货品,而作名词使用的“伪造商标”(forgedtrademark)亦须据此解释。(由2000年第35号第98条代替) (3A)任何人如证明下列事实,则不得根据第(3)款被 致、怂使、协助、教唆其他人在香港以外作出某一行为或该人身为在香港以外作出的某一行为的从犯,而该行为如在香港作出则会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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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2.释义 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名词应解释如下—— “业务”包括每一行业、职业或专业; “法院”包括对案件有审判权之每一法院 为商号及其他合伙人之代理人;商号每一合伙人按营业常规办理该商号业务而作出之行为,均对该商号及其合伙人有约束力,但如该合伙人事实上无权为该商号办理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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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1)行政长官须委任一名委员为训练局主席。 (2)如主席不在香港,或因其他理由 证明成立前,任何看来是经关长或获授权人员所签署的证明书,即为以下事实的充分证据─(由1982年第2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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