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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费之保证后,得延缓该禀一切程序至若干期间,而不予撤销,以便先行审理该项债务争议问题。 (六)前项程序如已饬令延缓在案,但法庭认为延滞不当或以其他理由,得因 者,本项利息利息代价得受分配,以年息不逾八厘为率,算至颁发接管命令之日止,如所有业已证明之债权全部受清偿之后,对于债权人收受较利率之权,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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