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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一)凡入禀申请为破产之宣告,法庭对程序或命令之执行,得随时延缓之或酌定条件,准予继续进行之。 (二)法庭下令延缓诉讼事件或程序, 契约利益或负担契约义务之人之申请,对于因不履行契约须赔偿或不必赔偿损失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如认为在公理上所需要,得下令将该契约撤销之,依照命令赔偿任何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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