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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电业之负责人。 第十六条 (电业负责人之连带赔偿责任) 电业负责人对于电业事务之处理,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电业连带负赔偿之责 之订定) 电业线路与电信线之交叉并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交通部定之。 第五十条 (河川、沟渠、桥梁、堤防、道路、公有林地及其他公共使用土地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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