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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得以此为理由,酌量延缓或撤销该禀。 (五)该禀执行研讯时,债务人到案申辩,否认负欠入禀人债项,或认欠数目不符,法庭饬令债务人缴具担保,俾为 员曾经过宣誓手续或实任或代理通事职务,或为破产事务官之书记兼通事者,此项陈述应予采作证据。 第一二一条 破产事务官签发证书,证明任何人依本例规定受任为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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