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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下列各款不予新式样专利: 一、纯功能性设计之物品造形。 二、纯艺术创作或美术工艺品。 三、集成电路电路布局及电子电路布局。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 年一月二十三日前所提出之申请案,均不得依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延长专利权期间。 第136条 (删除) 第136-1条 本法中华民国九十年十月四日修正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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