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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 申请医疗照护或安置就养,由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亲属二人,检具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于确定残废之日起,向服务机关、学校提出,经初审 应予抵充,仅发给差额;已达本办法所定给与基准者,不再发给。 第11条 申请变更安置就养方式,应依原申请程序重行办理。 第12条 服务机关、学校对受照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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