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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府申请。 第一项第五款由少年法庭裁定责付主管机关之儿童及少年,应请法院观护人或更生保护会协助辅导。 第5条 寄养期间不得超过二年。但必要时得 支付寄养事务费,其标准为每人每月寄养费百分之二十。 第18条 寄养之儿童就读本县立案之公、私立托儿所,得按月发给托育津贴。 第19条 办理儿童及少年家庭寄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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