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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应以正本送达声请人,并记明声请人如有不服,得于送达后十日内声明异议。 第6条 法院登记处为调查时,如命关系人以言词陈述,应作成笔录,记载下列事项,由为 非讼事件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所定之文件,并于声请内载明文件名称及件数。其分事务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并应检同登记簿誊本及前项所定文件誊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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