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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夫之妇身分时所立的遗嘱,而不论其立遗嘱时是否管有财产或有权获得任何财产;其丈夫死亡,该遗嘱无须再予签立或公布。 〔比照 1893 c.63 s 、债务或义务须负责的; (c) 阻止夫妻以联权共有人或以分权共有人身分取得、持有及处置财产,或阻止他们在侵权行为、合约、债务或义务中,共同自我承担责任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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