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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第Ⅲ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为施行本部,丈夫与妻子除非是在同一住户共同生活,否则须被视为分开居住。 (2)为施行第II部,并仅为施行 更改向署长发出通知;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本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 (由1983年第10号第2条增补) 第48C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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