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院应仅限于审查裁决是否符合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而不应对裁决作实质性审查。第二十条承认与执行的效力缔约一方法院的裁决一经缔约另一方法院承认或决定执行,即 缔约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否则,本条约无限期有效。本条约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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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提供补充材料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当将请求书以及所附文件退回请求的缔约一方,并说明妨碍执行的原因。 第 遵守该缔约另一方法律,并且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三章 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十七条 法院裁决的承认与 执行的范围 一、缔约一方应当根据本条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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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中有关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仍然适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权承认与执行的法院提出。 二、为便于提出上述申请,缔约 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终 止 本条约无限期有效。缔约任何一方均可于任何时候宣布终止本条约,此项终止于缔约另一方收到有关通知后第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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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因为不能确定地址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执行请求,应将妨碍执行的理由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并应向其退还全部有关文书。 第 二 十 条 通 知 保护。但此期限不包括证人或鉴定人由于自己不能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离开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的期间。 三、不得对被传唤出庭作证或鉴定的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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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请求书应附下列文件:(一)裁决书或经证明无误的裁决副本;(二)证明裁决已经生效和可以执行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以说明;(三)证明在缺席判决 。批准书在北京互换。本协定在互换批准书后第三十天起生效。二、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缔约双方均可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在此种情况下,本协定自收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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