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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日公务人员考试法修正公布前之特种考试丙等考试。 四、特种考试之四等考试。 五、交通事业人员员级考试。 本法第十七条第六项所称荐任第七职等以下职务,指 时,前后同官等年资得合并计算。如不在同一机关者,应向原机关调取试用成绩考核纪录,合并核定其试用成绩。 已具较高官等任用资格而以较低官等任用人员,免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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