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加强职业训练与事业单位延揽人才之连结,落实训用合一,促进失业者再就业。 贰、办理单位 一、督导单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简称职训局)。 二 北区、台中区、台南区、高雄区就业服务中心及台北市政府劳工局就业服务中心、高雄市政府劳工局训练就业中心(简称就服中心)。 参、办理方式 一、职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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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自愿性失业并符合下列规定者: (一)持有三个月内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依就业保险法规定开具之失业(再)认定证明(即失业认定收执)。 (二)有工作能力与 ,提供必要之协助。 (二)本局(第二科)将辅导个案发文转介劳工局就业服务中心,由个案管理员开案辅导,并按月(每月二十日)将辅导情形回复社会局,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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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习惯者。 2.曾经有犯罪纪录者: (1)自本局联合服务中心或各服务处受理定居申请之日起,回溯5年以内,是否曾触犯刑事法律 .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均不予许可。 8.曾经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违反就业服务法、社会秩序维护法等行政法令情节重大或违反2次以上者,不予许可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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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办方式,规划办理外籍配偶个案管理、生活适应辅导、亲子教育、人身安全、就业辅导等整合型服务计画。 2.本年度以补助五个新试办计画为原则。 3.九十三 、项目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补助总经费之百分之五)等相关费用。九、改善或充实妇女庇护中心、妇女福利机构设施设备 (一)补助对象: 1.私立妇女庇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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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始得再提出申请)、办公室租金(每月最高新台币一万元)、项目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补助总经费之百分之五)等相关费用。 九、改善或充实妇女庇护中心、妇女 、劝募不予补助。 3.会务或活动之人事经费不予补助。 4.职业训练、就业辅导等服务,应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本部不予补助。 5.早期疗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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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的过程中或为于工业界就业而给予或接受的训练,但不包括技能训练;(由1991年第35号第2条修订) “工业训练中心”(industrialtrainingcentre)指职训局或他人代职 上职训局法团印章并妥为签立的文件,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当作为一份妥为签立的文件,无须再作证明而获收取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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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一)公共设施建设:(不得超过总经费的百分之二十) 1.整修社区活动中心及充实设备。 2.社区环境卫生改善及美化绿化。 (二)生产福利建设: 1.各项 :协助身心障碍者(含智能障碍、精神障碍者)生活照顾、庇护性就业及创造无障碍环境、居家服务、日托、临托等。 (5)妇女福利:关于外籍配偶等妇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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