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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 (水权之定义) 本法所称水权,谓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 第十六条 (非本国人取得水权之限制) 非中华民国国籍人民用水, 八条 (用水标的之顺序) 用水标的之顺序如下: 一、家用及公共给水。 二、农业用水。 三、水力用水。 四、工业用水。 五、水运。 六、其他用途。 前项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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