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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留原因消失。但与原依亲对象于10内再婚或离婚后经确定判决取得、离婚后10日内经协议取得在台湾地区已设有户籍未成年亲生子女监护权者,不在此 同一积极条件申请定居,经不予许可处分。 5.申请人是否依第41点第4项规定程序申请。 (二)积极条件: 1.第16点第1项案件: (1)是否符合大陆地区人民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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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始得申请。 第4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之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应向本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定机构或依 予保留一次,并以二年为限。 前项大陆地区人民与台湾地区配偶离婚后经确定判决、离婚后十日内经协议取得在台湾地区已设有户籍未成年亲生子女监护权者,其申请原因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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