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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项股份未经登记为股东同人之前,不得执行股东公司会议所赋有之权力。 股份之没收 第二十三条 凡股东同人对于催缴或分期开收股人不依指定期日缴交者,公司 为股份共同持有人者,其中之一人对于收受各该股份之股利或其他款项,得制发有效收据。 第九十五条 派发股利得以支票或息折邮递于各该股东或享受此项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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