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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适用对象: 就读本县国民中、小学或幼儿园(班)之身心障碍学生。已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未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但经本县特殊教育学生 并应于借用期满后妥善归还,如有损坏应负修复责任,如无法修复应照价赔偿。 二、相关器材之耗材,如电池、纸张、录音带等,由借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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