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国籍法第二十一条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内政部核发国籍许可证书及国籍证明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归化国籍许可证书:每张收费新台币一千元。 二、丧失国籍许可证书:每张收费新台币一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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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一项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户政事务所申请,转苗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核发。 前项准归化中华民国 损、灭失或逾期,得申请换发或补发,并依新领证件标准收费。 第5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规费,依规费法第五条规定,委由本县各户政事务所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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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准归化国籍证明),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本标准。 第2条 本府核发准归化国籍证明,每张收工本费新台币二百元。 第3条 准归化国籍证明污损或灭失 事务所申请转本府换发或补发,每次每张收工本费新台费二百元。 第4条 准归化国籍证明规费由受理申请之户政事务所代收后缴交市库。 第5条 本标准自九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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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准归化国籍证明)征收行政规费,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本标准。 第2条 本府核发准归化国籍证明,每张收费新台币二百元。 第3条 准归化国籍证明污损或灭失申请换发或补发者,依前条规定收费。 第4条 准归化国籍证明规费,依规费法第五条规定,由本府委任户政事务所征收缴库。 第5条 本标准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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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收取核发国籍法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一项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之费用,特订定本标准。 第2条 申请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之收费费额,每张新台币二百元整。 第3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有污损或灭失之情事者,申请人得申请换发或补发,并依前条规定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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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防火间隔、阳台及法定停车空间等非儿童主要的活动空间后,应府合下列标准: 一、室内活动面积,每人至少一.五平方公尺。 二、室外活动面积,每人至少 章程及收托办法。 六、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学经历证明、体检证明。 七、土地及房舍证明: (一)土地部分应附土地权利证明文件或变更编定使用同意书、最近三月内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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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法第五条、第七条及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申请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规费收费费额,每张新台币二百元整。 第3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有污损 并依前条规定收费。 第4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规费,委任嘉义县各乡(镇、市)户政事务所征收缴库。 第5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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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金 额 │备 注 │ ├────────────────────┼────┼────┤ │核(换、补)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 200 元││ ├────────────────────┴────┴────┤ │附注:本标准表自中华民国 95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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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之主管机关为高雄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民政局。 第3条 本府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每张征收规费新台币二百元。 第4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污损或灭失者,申请人得申请换发或补发,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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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用辞定义如下: 一、托儿设施:指雇主以自行或联合方式设置托儿设施,其设置标准,依儿童福利法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托儿措施:指雇主以 核准立案登记影本。 三、实施计画书或委托合约书影本。 四、雇主补助津贴之证明文件。 五、受雇者子女托儿名册。 六、其它配合第五条审查项目之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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