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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公务未决阶段需要磋商、征询意见或通报时使用。乙、代替过去之便函、备忘录、简便行文表,其适用范围较函为广泛,举凡答复简单案情,寄送普通文件、 置或出示他人。 (三)各级人员经办案件,无论何时,不得以职务上之秘密作私人谈话资料。非经办人员不得查询业务范围以外之公务事件。 (四)文书之核判、会签、会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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