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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各该股东酌定之方法召开之。 第四十三条 凡因意外,遗漏送发会议通知书与股东,或股东未曾收受会议通知书者,对于该会议程序不得视为无效。 总会议之程序 第 依条例第一四七条规定手续宣布其所得利益情形者,不得因其充任该法团之股东而辞退其董事职务,惟该董事对于各该合同或事务或所生情事,不得参加表决,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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