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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所叙理由或所提证据不足时,不得率予准许。必要时得指定应到场之时间及处所,通知检察官到场陈述或提出证据。此项通知,得命书记官以电话、传真或其它 并宣示之。(刑诉法二二○、二二三、二二四) 一○○(判决书生效之程序) 法院之判决,如仅制作判决书,未依法宣示或送达者,不生判决效力,此项程序,最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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