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 (诉讼救助之释明) 当事人无资力支出诉讼费用,而声请诉讼救助者,得由受诉法院管辖区域内有资力之人出具保证书,以代其事由之释明。 前项保证书内,应载明具保证书人于声请诉讼救助人负担诉讼费用时,代缴暂免之费用。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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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之数额,除声请人或第三人愿纳保证金或有价证券者外,应依法命其提出保证书,不得强令提出保证金。于声请人或第三人已依指定之保证金额提出现金或有价证券 具保时,应注意刑诉法第一一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凡该管区域内殷实之人皆得出具保证书。惟公司董事长或经理不得以公司为刑事具保之保证人。(刑诉法一一一) 五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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