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修订) “银行”(bank)指藉宪章、或根据或凭借任何条例或国会法令设立而合法经营银行业务的任何法团、公司或社团,或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外地银行公司; ( 上述文件或文书交由该法院的人员或其他适当的人保管;扣管与保管的期限及条件以该法院或该接纳上述文件或文书的人认为合适者为准。 (由1922年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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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Small Claims Tribunal) 指由《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第3条设立的小额钱债审裁处; (由1999年第25号第2条增补) "代表申 处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须以订明的方式提出,并受订明的条件规限。 (由1974年第29号第6条修订) 宪报编号: 25 of 1998 ...
//www.110.com/fagui/law_15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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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官”(adjudicationofficer)指根据第4(1)条委任的仲裁官; “仲裁处”(Board)指由第3条设立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被告人”(defendant)指申索人向其寻求济助的人,但 ...
//www.110.com/fagui/law_16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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