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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程序终结之。(刑诉法一) 二(刑诉法第二条用语之意义) 刑诉法第二条所谓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系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之 上诉,亦不能谓其上诉为不合法。原审辩护人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诉,而未于上诉状内表明以被告名义上诉字样者,法院应先定期间命为补正,亦不得径认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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