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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序终结之。(刑诉法一) 二(刑诉法第二条用语之意义) 刑诉法第二条所谓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系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 如其内容系对于原判决有不服之表示,即应认为有合法上诉,予以受理。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被告,虽不得由父母、兄弟、子侄以自己名义独立上诉,但其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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