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提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Ⅳ部 法律程序的展开 (1)在仲裁处进行法律程序,可以向案务主任提交申索书的方式展开。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 (a)申索 人员的大律师或律师,不论其是否有资格在香港的法庭执业,均没有在仲裁处席前发言的权利,但如他以本身为当事人的身分行事,则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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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条(规定无律师资格者而以律师身分作出的任何事情,其费用不得在任何诉讼、讼案或事项中追讨)不适用于追讨由裁决指示的讼费。 (由 之。 2.“仲裁裁决”(arbitralawards)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3.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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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书记载事项与土地、建物登记簿或其证明文件不符者。 三、申请人之资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权有欠缺者。 四、调处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 八条第四项之不动产纠纷案件,免收调处费用。 调处需勘测者,其费用由当事人核实支付。 第21条 不动产纠纷调处申请书及调处纪录之格式,由中央地政机关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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