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关——地院民庭及登记处) 本法所定非讼事件,除登记事件外,由地方法院民事庭办理之。 地方法院设登记处办理法人登记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 第三条 (登记处应置之簿册 前之处置) 前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簿册,于未为记载前,应于封面加盖院印,并记明页数。其每页骑缝处应加盖骑缝章。 第五条 (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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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法所定非讼事件,除登记事件外,由地方法院民事庭或简易庭办理之。 地方法院设登记处办理法人登记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 第3条登记处,应置左列簿册 之簿册。 第4条前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簿册,于未为记载前,应于封面加盖院印,并记明页数。其每页骑缝处应加盖骑缝章。 第5条登记事件簿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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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数、报结,依民刑案件编号、计数、报结之规定为之。 第7条非讼事件书状之格式,依民事诉讼书状之规定。 第8条非讼事件之笔录,依民事诉讼法关于笔录之规定。 第 或径行驳回其抗告者外,应于抗告期间届满后七日内检卷送抗告法院。 前项卷宗,如为原法院所需用者,得自备缮本或节本。 第18条非讼事件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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