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0/1999 (1) 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中,审裁处如认为由于某种理由而不应聆讯及裁定某宗申索,可拒绝行使司法管辖权。 (2) 审 的惩罚 版本日期: 19/10/1999 除第14(5)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 (a) 无合理辩解而拒绝遵从调查主任的合法要求向其交出任何纪录、帐簿或其他文件 ...
//www.110.com/fagui/law_15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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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而该另一方则同意作为其雇主的雇员,不论其报酬是按价格、工作或时间计算的,亦不论其服务地点何在;及 (b)学徒训练合约; “调解”(conciliation) b)作出侮辱性的行为或故意打断聆讯的进行,即属犯罪。 (3)任何人无合理因由而不遵从仲裁处根据第17(2)条下令其交出任何文件、纪录、帐簿 ...
//www.110.com/fagui/law_16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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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号) 注:《1999年证据(修订)条例》(1999年第2号)的过渡性安排条文见载于该条例第7条。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在顾及自从他提供或取得上述资料后已过的时间和所有情况后)在合理情况下料想不能对上述资料所涉及的事宜有任何记忆;或 (vi)(在顾及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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