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亦不再有效。 [比照1950c.27s.25U.K.] 第28条 (废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裁决的强制执行 (由1989年第64号第17条废除) 第29条 (废除 本条第(2)和第(3)款的规定申请撤销,才可以对仲裁裁决向法院追诉。 (2)仲裁裁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被第6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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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裁决该宗申索,并作出其为适当的裁定或命令。 (1994年制定) 第20条 撤销在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所作的裁定或命令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由仲裁 并不阻止任何当事人对裁定或命令或对覆核所得的裁决提出上诉。 (4)某方当事人根据本条申请覆核时,仲裁官如考虑到本来可用作支付裁定款项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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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邮递程序应交付收件人时完成。 (5)凡法院命令将某项裁决撤销,或于仲裁展开后命令就所提交的争议而言该仲裁停止有效,则法院可进一步命令,在计算本条例或上述的 提述的条件如下─ (a)在申索涉及新的诉讼因由时,如该新的诉讼因由,与申请许可作出修订的一方在诉讼中已就其申索济助的诉讼因由,是源于相同事实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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