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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司一旦结束时,如任何五名或少于五名人士,可以公司股东或贷款债权人身份,有权接管公司逾半可用以分配予股东及贷款债权人之资产。 (3)为执行第(2)款 不超过五名人士所控制时,应将属于下开任何一类之人士,与其他同类者,视作处理,即—— (a)互为亲属之人士; (b)受他人任命之人士,以及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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