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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公用财产。 公用财产与非公用财产得互易其财产类别,经财政部与主管机关协议,报经行政院核定为之。 第三十五条 (变更后之接管机关) 公用财产变更为 类土地之应予让售) 非公用财产类之土地,经政府提供为奖励投资各项用地或政府机关兴建国民住宅用地者,应予让售。 前项让售,依奖励投资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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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之耕地、养地者:租赁权转让契约书及受让人为现使用人之切结书。 4.租用矿业用地者:主管机关核准之证明影本。 5.依 使领馆、代表处所属之馆舍及外侨学校使用者。 (3)身心障碍者或其配偶,作自用住宅使用者。 (4)奖励民间投资兴办公共设施使用者。 (5)农民租用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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