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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形拟定,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四十四条 (非公用财产类不动产出租后得解约收回事由) 非公用财产类之不动产出租后,除依其他法律规定得予终止租约收回 都市计划,会同有关机关举办,或委托经营下列事项: 一 改良或开发土地。 二 兴建房屋。 三 其他适当之事业。 经改良或开发之土地,以标售为原则。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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