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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惟该外国事业(母公司)等于境外直接利用网络销售劳务予境外买受人者,非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 三、所得税课税 稽征机关核准,委托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为代理人,负责代理申报缴纳所得税。 2.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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